各县市区工信部门,各园区,局机关各科室、下属事业单位:
根据《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<株洲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株政办发〔2021〕14号)文件要求,现就推荐“株洲市荣誉市民”候选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(一)推荐范围
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,热爱株洲,对株洲人民友好,对株洲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和各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员、华侨、港澳台同胞和其他非本市籍人士。
(二)推荐条件
严格按照《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<株洲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株政办发〔2021〕14号)文件精神:
本人或其独资、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,个人征信良好,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经本人同意后,可推荐为“株洲市荣誉市民”。
1.投资株洲市鼓励发展的新兴优势产业链、先进制造业、战略新兴产业项目,累计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(含2亿元)的。
2.所投资企业上一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(含300万元),或所投资企业近3年累计纳税金额达人民币800万元(含800万元)。
投资先进制造业的,标准可适当放宽。其他推荐条件按照《株洲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(三)有关要求
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、各园区征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初审后,于2022年3月25日下午17时前将《“株洲市荣誉市民”呈报表》(加盖推荐单位公章)、被推荐人个人近1年征信记录(由本人提供)及事迹材料纸质版、电子版报送市工信局科技与投资规划科。
联 系 人:巫 湘
联系电话:28681026
邮 箱:965812204@qq.com
附件:1.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株洲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
2022年3月23日